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创业投资作为能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一种重要投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政策层面得到了大力支持。
创业投资基金虽然在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进产融结合及解决创业企业融资难题等方面都被寄予厚望,但是作为基金公司本身,创投基金最终仍然会遵循“逐利”的资本特性,追求资本的增值和价值最大化,否则创投基金自身的生存亦将出现障碍。
创投基金与任何一种基金一样,最终的价值体现均需要通过资本的退出来实现,而最佳的退出途径当然是通过被投企业成功IPO后减持退出。而后,基金通过清算向LP分配收益的过程中,税收的优惠则会对各方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从IPO退出及税收优惠两个方面,对创投基金在这两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创投基金的IPO退出政策
1、IPO锁定期
关于IPO企业的股东,一般要求非控制人股东上市后锁定1年;无实际控制人的,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前51%范围内的股东,锁定3年。
根据2017年 6月 2日最发布的证监会监管问答中的相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投基金享受股份锁定期1年的特别制度安排。
2、国有创投基金的转持豁免
关于IPO企业存在国资股东的,在首发时一般要求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首发企业的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基金,则豁免前述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创投基金享受的税务优惠
创投基金对初创科技型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满24个月的,按实缴投资额70%抵扣从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创投基金投资的均为早期项目,投资额不大,但持股比例反而不小。若被投企业最终能实现IPO,创投基金将获得十倍甚至百倍的投资回报。因此,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认为,70%的投资额抵扣降低了所得税的纳税基数,有效降低LP在收益分配后的税赋。
三、相关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2、《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
3、《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证监会20170602)
4、《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证监会20170602)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
前述优惠政策,是从国家层面,通过各部委对创投基金实施的各种政策优惠。事实上,各地方政府,也对创投基金在设立、运营等方面给予了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因此,风泽律师团律师建议,创投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各地对创投基金的优惠政策,合理地选择创投基金的注册地,实施并实现创投基金的最优运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