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减持新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出台后,证监会迅速对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证监会6月2日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明确了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同日,证监会还公布了私募基金监管问答,进一步明确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
一、哪些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问答中的规定,只有下列条件全部都符合的创业投资基金,才能享受股份锁定期政策的特别安排。具体如下:
1、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
4、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5、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的原则和要求
根据发行人即首发企业是否有实际控制人,对于创业投资基金适用限售期特殊安排的认定条件有所区别。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适用一年锁定期。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适用一年锁定期。
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提示,应当关注发行监管问答尾部的表述 “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该表述实际给监管留下了一个“口袋”,各机构亦要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适用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