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股东就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每一家企业从初始设立时就必备的重要文件,更会贯穿企业整个经营发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然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基于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而对顾问企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除了已上市或正在规范上市过程中的股份制企业,几乎99%的有限责任形式的民营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对于公司章程这一重要文件的拟定,都千篇一律用的是企业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的模板文件,基本就是照搬《公司法》的条文。
到底章程中的哪些条款是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作出个性化的表述的呢?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对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进行了梳理,将《公司法》条文中关于可以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的内容列示如下: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4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5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46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8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9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0条】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5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71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提示: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特别注意《公司法》条文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等此类表述的条款。对于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所涉及的事项,《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或者说是建议,企业在撰写公司章程时完全可以做出与《公司法》不同的约定,而且这个约定的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此类表述,意味着是由股东在相关条文表述的范围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并根据该约定实施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