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卢女士家住汉口,6月初,父母称有个机构组织去山东威海看房子,二老想趁此机会免费旅游一趟,可以看看海、散散心。卢女士考虑,父母趁着这个机会旅游一下也挺不错。她特意叮嘱父母,在山东期间不要相信任何形式的诱导性消费,做重大决定前一定要和她先商量。三天后老人回到武汉。直到6月11日晚上,父亲才告诉女儿,他们在威海跟着同去的一位婆婆合伙订购了一套海景房,总价34万元,已分两次交了5万元定金。
随后,卢女士和她的母亲找到该海景房武汉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购房程序合法,组织方没有强迫买房,按照认购书上的约定,定金退不了。
【律师点评】
相比较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定金往往更常见于合同条款之中。但由于大多数非法律专业人士在签订合同之时对定金法律性质认识不清,更可能因为“定金”和“订金”傻傻分不清,反而引出后续的纠纷。这里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经济纠纷律师不妨为大家厘清一下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区别、以及定金约定后的法律后果。
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首先,“定金”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上皆有相关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法律中的“定金罚则”。
而“订金”则是交易习惯上的用语,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定金并没有明确规定,它也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订金的处理也应当依据具体情形或当事人的约定于事后协商进行处理。
二、定金到底可不可退?
从我们前述提到的“定金罚则”可以看出,定金作为一种担保,一旦出现一方不依约履行合约的时候,或者一方失去定金,或者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合同依约履行之后,定金也往往折抵价款了。所以,对于交付定金一方来说,如果签订合约之后又反悔,那么定金是不可退的。
所以,回归本则新闻,卢女士父母在真实自愿未被胁迫情况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确属真实有效,如果合同中明确了所交付的定金,那么卢女士的父母作为违约方将失去所交付的定金作为违约成本,定金不可退。
当然,深圳经济纠纷律师特别提醒一下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