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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要点解析之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17-06-27

  【新闻事件】
  6月23日,股转公司官网上发布的一则公告——《全国股转公司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成为资本市场所有参与方的观注焦点。559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因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股转公司对相关的挂牌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新三板挂牌企业作为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系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义务,贯穿了企业挂牌前后的每一个阶段。风泽律师团律师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针对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的要点进行解析。

  一、信息披露的定义
  信息披露从字面理解就是将信息以特定方式向大众公示。全球资本市场均对公众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为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全面了解公众公司的信息提供了渠道。
  在我国,公众公司目前特指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新三板挂牌公司。前述公众公司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新三板扩容后,挂牌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其中不乏一些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企业,且这些企业规范运行时间较短,在挂牌前和挂牌后的合规运营方面均存在关注度不够的问题。针对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履行,已经出现过多次新三板公司因信息披露问题被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的情况。
  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首先将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依据,即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列示如下:
  
  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和证券法作为上位法,对信息披露作出的是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而且主要针对的是A股上市公司。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是由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股转公司颁布的业务规则和服务指南来进行细化的、具体的规定。
  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提示:作为信息披露主体,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董事长、董秘/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通过熟悉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尤其要熟悉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服务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对哪些事项须披露、在什么时间节点进行披露做到心中有数,才不致于因为“不知道”、“不了解”而出现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情形,导致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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