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范小姐系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板,2015年-2016年期间吴先生分15次向范小姐的贷款公司借款达1500万元,但吴先生在借款到期后拖延归还,截止2016年7月底总计还款金额不到200万元。范小姐为追回借款向法院起诉并获得了生效的判决文书,判决书确定吴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范小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吴先生依然拒绝偿还,范小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吴先生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且已因其他债务被查封,夫妻的其他大部分财产都在其妻子名下,范小姐当初起诉时未委托律师,对法律规定也不了解,故未将吴先生妻子列为共同被告,所以在执行立案期间无法将吴先生的妻子列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期间吴先生的妻子表示愿意和解偿还债务,自己也可以做担保。对于本案后续的处理方式,范小姐担心自己的不专业再次让自己错失良机,特委托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全程跟进。
【律师点评】
一、我方可要求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并暂缓案件的执行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担保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保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综上可知,执行担保设立后,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逃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如果是以被执行人自有财产设定执行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的财产;如果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财产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二、我方也可以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协商签署和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应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其中的担保条款,如果是被执行人以自有财产担保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果是案外人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没有严格、全面履行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导致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三方和解协议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担保,并不因债权人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而无效。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涉及的是担保人而不是债务人本身,所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以担保人为被告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提起担保纠纷之诉。
前述两种方式,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建议采取第一种,万一吴先生继续不履行还债义务,我方可申请追加吴先生的妻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名下财产继续执行程序,而无需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