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发现,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合伙企业只是公司的一种形式,这是完全错误的一种认识。在我国,公司通常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两类,而合伙企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提示,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均应当遵循《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而非《公司法》。于公司而言,除了《公司法》,更为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曾就公司章程的撰写在《如何撰写公司章程》一文中进行了解析。而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签署的合伙协议则与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重要性相同。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依据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合伙企业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换句话说,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都可以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均存在两类合伙人,一类为普通合伙人,一类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两个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8条的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亦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只能适用于特殊机构的合伙形式。在《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六节中,对可以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仅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即为此类专业服务机构。
《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类,但是在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这一问题上与其他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存在明显区别。
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提示: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