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于上市企业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监管部门有限售要求,限售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避免发行人主要股东的频繁变动而给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更重要的是避免出现上市成功后股东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利用资本市场来套取短期利益,从而损害公众股东的权益。
根据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的不同,限售期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由于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中,甚至是证监会IPO审核的窗口指导意见中,常常令人觉得杂乱无章,很难清晰的了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资本市场律师就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包括关联方)
1、自上市之日起股份锁定36个月。
例外: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以申请豁免上述锁定期。
2、特殊情况下锁定期至少延长6个月。
此处特殊情况是指:上市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法律依据: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权。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一)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突击入股的股东
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转增形成的股份与原有股份锁定期相同。
法律依据:
证监会的保代培训及相关窗口指导意见。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任职期间:每年解锁不超过25%,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2、离职的:
(1)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之日起锁定18个月;
(2)上市之日起7-12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特殊情况下董事、高管(无监事)锁定期至少延长6个月
此处特殊情况是指:上市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法律依据:
1、《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3、《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一)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四、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除适用前文规定之锁定要求的股东之外,其他发行前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锁定一年;
法律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