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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担保人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17-09-20

  别人担保借款,本是好心,不曾想借款人却逾期拒不还款,于是出借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安源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担保人对部分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漆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提出借款100万元,两人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协议》,由某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印章,约定还款日期、利息、违约金及追讨借款发生的费用,协议中提到若漆某未按时履行协议,则由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年底,漆某提出再向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协议》,同样由某公司担任担保人。眼看着还款的日期已过,漆某无力偿还借款,王某遂将漆某及担保人某公司诉至法院。
  经查明,根据原告王某及被告漆某两次签订的《个人借款协议》,认定漆某向王某借款的金额为150万元。对于第一笔借款100万元,被告某公司的担保期已过,可免于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对于第二笔借款50万元,被告某公司对于该笔借款的担保未超过保证期间,应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50万元的本金还款义务、利息支付义务及违约金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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