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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合伙协议(一)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

发布时间

2017-09-20

  近年来,有限合伙形式的合伙企业基于税收上的明显优势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考虑,越来越多地被作为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持股平台主体的组织形式。
  然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在实践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于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这一重要法律文件的撰写,都是适用工商登记部门的范本文件。事实上,范本文件基本与《合伙企业法》中的表述没有太大差别,尤其是一些关键条款往往表述过于笼统,而《合伙企业法》中对很多关键条款都规定了可以由合伙人另行约定的。
  到底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条款是可以根据需要由合伙人作出个性化的约定的呢?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了梳理,将可以由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进行自主约定的相关条款列示如下:
  【第16条第3款】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19条第2款】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第1款】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0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34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43条第1款】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第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1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2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103条第2款】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提示:企业在制定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时应当特别注意《合伙企业法》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合伙协议约定的……”、等此类表述的条款。对于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所涉及的事项,在撰写《合伙协议》时应当根据实际控制人的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表述,从而更有效地控制持股平台的人员流动,实现对持股平台的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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