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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不符,法院判定以实收金额为准

发布时间

2017-09-21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根据借条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诉请,却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2015年,在安福做生意的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找到朋友小刘,经其介绍认识了王某。6月21日,王某同意借款4万元给李某。当日,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借到王某4万元整,借款期限一年,并注明借款以转入李某的信用社账号为准。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催要,李某仍未偿还借款,王某为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确实向王某借款4万元,但实际只收到2万元,并向法院出具了银行转账明细。经审理后查明,原来,王某因与李某不相识,故其将4万元交由小刘让其交付给李某,而因为李某之前欠小刘2万元,故小刘私自将4万元扣下了2万元后将剩下的2万元转账给了李某。因本案中,借条明确载明李某向王某的借款以转入信用社账号为准,然而王某确实将借款交给了小刘,而小刘亦未将全部借款转账给李某,故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与王某之间事实上发生的借贷金额仅为2万元,故王某要求李某偿还4万元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小刘在未经王某、李某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王某借给李某的款项扣留,给王某造成损失,王某可另行向小刘主张。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借款2万元。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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