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黎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然原告提供了借条,但是因其不能完整陈述借款的具体情况,而被告却提出了合理的抗辩理由,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初,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在打牌时相识,此时双方均无固定职业,3至4月份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当时双方都处于离异状态,大概在一起生活了5个月左右时间后分开。2012年9月14日,卢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但之后卢某并未依借据约定支付该款。原告张某认为,卢某自己出具借条,借条上面的签名卢某也承认是自己所写,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卢某则辩称,虽然借条是自己出具的,但是在张某强迫下写下的,对借款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认为,在借款人否认借款的情况下,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除了依据债权人提供的相关借据等债权凭证外,还需要结合借贷关系发生的经过、借款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证人证言、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在本案中,张某仅以借据为唯一依据主张卢某归还借款,而卢某提出抗辩否认借款并作出合理说明,张某却并未就借款的用途、时间、地点、款项来源、支付方式等进行完整、准确的陈述。另外,卢某为此还提供一份张某向卢某出具的保证书,保证书载明:“不管任何开支所用的钱,一切由张某负担...,假如卢某不跟张某一起生活,我保证不向卢某要一分钱、一样东西,保证人张某,2012.8.1”,该证据恰恰证实在卢某出具保证书之前原、被告双方并无债权债务关系,也印证了卢某所述。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