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纠纷案,储户黎某因不能证实自己卡内余额被异地取走系他人持伪卡异地盗刷,故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14年黎某在工行萍乡分行申办了一张储蓄卡,并设置了交易密码,申请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2015年8月15日21时32分至21时36分期间内,卡内金额20120元分多次在湖南省娄底市被取走;2015年8月16日0时12分到0时15分期间内,卡内金额18610.5元分多次在湖南省娄底市被取走。
异地取款期间,黎某的手机处于双向停机状态,未能收到银行发送的取款短信。2015年8月16日15时,黎某充值后手机开通,陆续收到湖南省娄底市异地取款的短信。黎某认为自己的存款被伪卡异地盗取,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尚在侦查阶段。黎某诉至法院,要求工行萍乡分行赔偿其资金损失38730.5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异地取款至黎某到银行取款、公安机关报案,这期间长达十几个小时,足以往返于湖南娄底和江西萍乡。黎某并不能证明在娄底的取款行为系伪卡交易,即不能排除持正常卡(黎某本人所持的银行卡)取款的可能性。本案中,黎某要求工行萍乡分行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异地取款系伪卡交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该举证责任应由黎某承担。黎某不能证明异地取款为伪卡交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即使取款人非黎某本人,但系持黎某所有的银行卡取款的,因黎某对自己所持的银行卡具有保管责任,故款项被取走的责任亦应由黎某承担。且黎某系因自身手机欠费原因导致手机停机而未及时收到银行平台的短信提示,工行萍乡分行在该过程中未有违约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