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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生意好友借款350万,隔日还却转为遥遥无期

发布时间

2017-09-28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余某、田某甲归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35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支付原告罗某律师费17.5万元;被告田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余某系生意好友。2017年3月14日,被告余某因归还银行贷款需要向原告借款350万元,双方在银行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借款期限两天,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5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被告田某乙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并在协议中约定借款人违约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等。同时,被告余某又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罗某借款350万元整”。上述协议和收条签订后,原告罗某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余某3511989.69元,其中实际出借350万元。时隔数月,被告余某仍未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余某向原告罗某借款350万,事实清楚,借款真实有效;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合情合理,但该约定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月利率2%;另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7.5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余某、田某甲系夫妻关系,借款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被告田某乙对上述欠款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原告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法院均予以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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