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伙做生意,但刘先生不慎对陈女士的出资写成了借条,陈女士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但即使有借条也不等于就变成另一种法律关系。
刘先生与陈女士既是老乡,又是朋友关系。2016年3月,双方合伙投资经验一家汽车美容店,并对汽车美容店进行了转修。期间,陈女士先后出资138000元,刘先生先后向陈女士出具三张借条,借款金额分别为110000元、20000元、8000元。合伙期间,原告陈女士既未为汽车美容店提供经营场地,也未有其他出资。
会昌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本案中刘先生提供了更为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证明力较大,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本案纠纷性质不是民间借贷纠纷,陈女士以被告刘先生所欠借款138000元起诉,与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庭审中过程中已依法行使释明权,陈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据此依法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提醒:经审理查明的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的,会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经释明原告方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将依法驳回。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