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在休闲会所担任服务员机会、将会所前台代顾客保管的银行卡内存款取出逃离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80后的泰和县水槎乡男青年刘江,曾从2008年起,先后两次因犯诈骗罪获刑。2013年4月15日凌晨,被害人欧某在泰和县一足疗会所消费,因身上现金不足,时任该足疗会所楼面经理的刘江遂随被害人欧某至该会所楼下取银行卡。欧某因有事急需先走,遂将该银行卡密码告知刘江,由刘江代为刷卡消费后并放至前台代为保管。然而刘江代欧某刷卡消费后,却将该银行卡放在自己身上。就在当日上午9时许,刘江私下通过查询欧某银行卡,发现卡内有余款9400元,遂将卡内的9400元现金取走,并逃离泰和。案发后,被告人刘江家属代刘江将全部赃款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江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江关于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的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人刘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江家属已代被告人刘凤江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