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新三板企业IPO解决之道之法人治理结构

发布时间

2017-10-12

  【编者按】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法,虽然是每一个企业IPO都要涉及的问题,由于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是非常明晰的,因此,通常不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障碍。但是,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而言,法人治理结构的合法性却成了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IPO律师在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上市专项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由于新三板挂牌审核对于拟挂牌企业法人法理结构的要求与IPO审核要求存在差异,因此,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经常会存在一些不符合上市要求的情况。

  一、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大多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股东数量一般不多,多为自然人,且股东均在公司担任高管,很多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前未设立董事会制度,仅有一名执行董事。在企业拟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董事会通常按照法定的最少人数设立,即5名董事,基本都由股东直接担任。因此,董事会成员多数都同时系公司的高管,例如担任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分别负责业务、技术等主要管理职责的副总经理。这样的董事会构成符合新三板的要求,但若要申报IPO则必须进行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 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风泽律师团IPO律师提示:新三板挂牌企业若有上市计划,则应当尽早安排,设立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董事会人员架构。

  二、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而新三板挂牌企业系非上市公众公司,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在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故大多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事会中是没有设独立董事席位的。
  挂牌企业若计划申报IPO,则应当尽快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要在董事会成员中增加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不应当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风泽律师团IPO律师提示:在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后,在企业成功IPO之前,要特别注意董事会议事过程中必须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的相关事项。

  三、未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股转公司并未对挂牌企业做出要求,但上市规则的要求则相对更为具体和明确。通常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下设至少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于前述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还要特别注意以下细节要求: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人选中独立董事需占多数,且召集人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
  风泽律师团IPO深圳律师提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风泽律师团资本市场深圳律师特别提示拟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关注:根据上市规则中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情况不能发生重大变更。因此,在进行法人治理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要合理规划、谨慎安排,避免触发报告期内董监高人员的重大变化。

  【关键词】深圳货款纠纷律师深圳合同法律师深圳股权纠纷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广东风泽律师团,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网站:http://www.mctop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