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无论是新三板挂牌还是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都是需要充分披露和规范的,但是对于规范的标准却有所不同。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在企业资本运作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始终都是被关注的核心。
同业竞争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对同业竞争的界定为,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对同业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体现在证监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联交易的认定首要应当确定公司的关联方有哪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则均属于关联交易。
股转公司在挂牌审核中,对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问题的审核标准与证监会上市审核的标准,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关于同业竞争问题,IPO审核通常认为这是一个红线,即不能存在同业竞争,企业若存在同业竞争,则通常都会在完全解决同业竞争后再考虑进行IPO申报。而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申报时,若存在同业竞争,只要如实披露并就同业竞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计划,通常股转公司是可以接受和认可这类解决方式的。实践中,很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审核时虽然提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计划,但挂牌成功后却并未严格按照挂牌申请时的计划真正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导致在准备IPO的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发现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需要解决。
对于关联交易问题,股转公司挂牌审核与证监会IPO审核的要求基本一致,均未要求杜绝关联交易,但若存在关联交易,则应当如实披露,并对于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交易是否公允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
风泽律师团资本市场深律师提示:无论是关联交易还是同业竞争,对于有计划IPO的企业而言,都应当尽早解决,解决方案亦需要与各中介机构共同商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