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个月未按约归还住房按揭贷款,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剩余全部住房贷款19万元。近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住房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杜某返还某金融机构住房按揭款19万元,同时某金融机构对杜某用以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2011年9月15日,杜某向某金融机构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杜某及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住房贷款23.3万元,期限20年,自2011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每月归还本息2193元,并以杜某购买的该处房产作抵押担保。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合同履行期间,杜某偿还了本息4万余元后未按约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某金融机构与杜某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杜某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违反了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某金融机构宣布合同项下杜某住房按揭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杜某提前清偿全部住房按揭款,应予准许。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