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很多人受惑于汹涌而来的股票“牛市”,纷纷携款入市,有的还委托他人代为炒股。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00年,原告姚某与被告黄某因务工相识,在之后的交往中了解到双方均有炒股意愿,且被告黄某有一定的炒股经验,原告姚某遂萌生了委托被告黄某代为炒股的想法,随后两人一拍即合,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了《代理操作证券投资协议书》,约定由被告黄某代理操作原告姚某的股票账户,并详细约定了盈亏情况下的资金分配问题。2015年协议到期后原告的账户出现盈利。后双方又续签了协议,但此次协议到期后原告的账户出现亏损,双方就账户剩余资金及亏损部分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基于原、被告相识多年,且对《代理操作证券投资协议书》确定的账户资金及盈亏分配均无异议,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分期支付原告证券账户本金20000元的协议。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