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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签合同无效,反诉违约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17-10-31

  无资质的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条款也自始无效。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万余元及利息,并驳回了被告反诉原告的违约诉请。
  2014年8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大楼外墙钢挂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为被告开发建设的某大楼的所有外墙及屋面挑檐底外饰面施工,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双方还约定钢挂天然石料按330元/平方米、吊顶按210元/平方米计算。预计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上旬,工期为105天。如原告未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付款方式:按施工进度付款。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105万元,扣除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外,余款至今未付。工程竣工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工程量证明。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总工程款为1610452元,但双方对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不能达成一致,被告认为原告未按期完工,共拖延工期168天。 该大楼现已交付使用。另查明,原告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则反诉原告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16.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作为个人承包大楼外墙钢挂工程,且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大楼外墙钢挂承包合同书》应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完工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工程量证明,原、被告也一致认可总工程款为1610452元,且该大楼现已交付使用。因此,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由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5万元,再扣除5%的质保金,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79929.4元及相应利息。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由于《大楼外墙钢挂承包合同书》无效,故该合同中约定的“未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的违约金条款也自始无效。因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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