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似乎已经不是一个太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作为拟IPO的新三板企业,如果在IPO申报前在股转系统进行的定向增发,则有可能会因此引发“申报前突击入股”的情况出现。 另外,若有特定期间内存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出让其持有的三板公司股份的情况,则受让方也会被认定为“突击入股”。
“突击入股”主要是指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材料前的特定期间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该上市主体的股份的情形。突击入股主要引发的是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一、关于IPO申报前突击入股的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对于“突击入股”的锁定期主要依据的是保代培训的相关规定,根据板块的不同,对于锁定期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一)主板、中小企业板
1、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如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视同增资扩股,转增形成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二)创业板
1、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受理前6个月内自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转增形成的股份与原有股份锁定期相同。
风泽律师团资本市场律师提示:拟IPO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根据IPO项目的时间规划来合理安排IPO前的定增事项,尽量避免出现定增认购股份被认定为“突击入股”而导致认购对象的股份适用36个月锁定期的情况。若定增时间确已无法避免进入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则建议在认购对象提出认购时即告知其可能会因“突击入股”认购的股份在IPO成功后的锁定期为36个月的情况,避免因认购对象未明确知晓关于锁定期的相关规定而在后续IPO申报材料准备过程中出现股份锁定承诺无法顺利签署给公司IPO项目造成不必要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