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刘某、郑某系大学同学,双方均在深圳打拼多年。刘某经营电线电缆加工厂,郑某在一家企业咨询管理公司担任高管。2014年初,郑某自己创业,拟设立一家从事互联网培训的公司,并邀约刘某共同投资。刘某看好郑某拟从事的互联网培训项目,投资300万元,持有培训公司30%的股权。
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培训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良好,但郑某却从未向刘某告知过公司的经营状况,刘某最近听其他大学同学提起才知,培训公司每年的业务收入已上千万,还有投资公司准备投资,投资估值更是过亿。刘某向郑某询问情况,郑某却说公司经营得一般,还达不到收支平衡。
【律师评析】
在企业中,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往往是比较被动,无论是股东会上的表决权还是对公司经营的管理权,小股东经常面临被“无视”的尴尬状态。风泽律师团深圳股权律师提示,股东持股比例的多少会影响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的有效性,但是,不分股权比例大小,所有股东均享有知情权。
一、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前述规定,股东可以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还是很广的,尤其是通过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查阅,对于企业的财务情况是可以获得充分了解的。
实践中曾有咨询对象询问过一个问题,如果公司没有这些财务资料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该项规定应属于强制性规定,各个企业须恪守。因此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在内的财务账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账簿的范畴,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前述要求均属于合理合法的诉求,公司若以没有账簿为由进行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诉讼主体
若股东要行使知情权,而公司又不予配合,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实践中经常会有人认为股东知情权之诉的被告是公司的大股东,因为是大股东控制了公司,小股东往往也是基于大股东的不配合无法行使知情权才不得已诉之法院。风泽律师团深圳股权律师特别提示大家注意,股东知情权之诉的被告应当为公司,而非大股东。
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管辖规定
股东知情权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风泽律师团深圳股权律师提示:在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还需要特别注意“前置程序”,即是否股东已向公司提出过行使知情权的书面要求且该项要求被公司拒绝。若未实施或无法证明前置程序已完成就直接起诉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驳回起诉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