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庄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房地产项目的投资,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越来越不景气,因此计划产业转型,开始关注并参与股权投资。2014年初,庄某考察了重庆的一家文化培训企业,虽然重庆公司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几乎快经营不下去了,凭借多年的从商经验,庄某认为未来文化与教育是风口行业,亦非常看好该公司的产品,故与重庆公司的股东赵某达成投资意向,庄某投资500万元,持有重庆公司70%的股权,原股东赵某持股比例为30%。
投资完成后,双方商议认为将来公司应该在一线城市发展会更为有利,故庄某提议在深圳成立一家文化控股公司,并由深圳控股公司作为重庆公司的母公司,二人则在深圳控股公司持股,在控股公司的持股比例与二人在重庆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一致。赵某也认可前述股权结构的安排。
由于股权结构的安排涉及重庆公司、深圳控股公司两个主体的股权变更,大家都觉得变更程序比较麻烦,因此,决定暂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签署代持协议的方式来实现约定的股权安排。庄某、赵某与深圳控股公司签署了一份《代持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庄某、赵某持有的重庆公司的股权均系代深圳控股公司持有。
经过两年多的发展,重庆公司的经营有了很大的起色,从一个快要倒闭的创业公司发展成为每月净利润能达到50万左右且利润持续迅速增长的企业。赵某见企业发展得越来越好,收益越来越高,心生悔意,认为当初庄某投资对价很低,想要毁约,主张将投资款返还庄某,或者将庄某的持股比例调低到30%。庄某当即拒绝了赵某的要求,同时作为大股东,庄某要求接管公司。然而,由于重庆公司一直由赵某实际经营和管理,无论是对经营情况还是企业的财务信息,庄某均无法掌握,庄某、赵某进入僵持状态。
【律师评析】
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萌生了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同时也推动了股权投资尤其是天使投资的蓬勃发展。实践中,天使投资人用较小金额的投资博取了高额投资回报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案例中庄先生就是天使投资人的角色。但是,在风泽律师团深圳股权律师看来,庄先生对重庆公司的投资与一般的天使投资存在很大的不同。无论是天使投资还是PE投资,通常投资人都只持有较小的股权份额,而庄先生却成了自己所投资的标的公司的大股东。也正是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成为了庄先生与赵先生最终产生争议的导火线。风泽律师团深圳股权律师认为,股权的代持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股权结构设置与管理结构设置的完全脱离,才是导致双方争议的实质问题。
众所周知,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是根据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当然,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经营主体,股东通过在章程中的特殊约定,使股东的持股比例、分红比例不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也是可以的,但是实践中很少会采取这类操作方式。
股权比例体现的仅仅是公司的资本结构,持股比例高并不能必然保障股东实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控制,就如案例中庄先生所面临的情况,虽然其持有重庆公司70%的股权,从股权控制的角度来看,已经取得了绝对控制权,但是,实践中其却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等信息一无所知。由此可见,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单单只是股权控制,还需要关注对经营管理的控制。
当然,风泽律师团深圳股权律师并不是建议投资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控制,但是投资人至少应当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这需要通过管理结构的合理安排才能实现。鉴于目前庄先生与赵某已进入僵局,风泽律师团深圳股权律师建议通过可行的诉讼先打破僵局,包括股东身份确认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
风泽律师团深圳股权律师观点,投资人对于标的企业的选择固然是投资的核心关注点,更是投资实现回报的关键要素。但是,在完成投资后,投后管理也不容忽视。否则,即使被投企业选择准确,也有可能导致利益无法实现。合法有效的股权结构及管理结构的安排,才是促进和帮助各方利益最大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