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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清算来避免或有债务,可行吗?

发布时间

2017-12-28

  【案例简介】
  刘先生系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大股东,近日,刘先生公司门户网站上曾经登载的一部长篇小说的著作权人将刘先生的公司诉之法院,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于网站上登载的小说系未经授权转载一事,刘先生是明确知晓的,因此刘先生在与原告公司取得联系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刘先生公司向原告支付小说的授权使用费人民币十五万元。
  虽然案件已得到了解决,但是由于刘先生的公司曾经在门户网站上登载过数十篇类似的小说或文章,刘先生担心即使这次的案件调解结案了,很可能将来其他文章的著作权人或使用权人也会起诉公司,公司存在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风险。由于近年来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也不太理想,因此,刘先生想将公司清算终结,规避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此类债务风险。刘先生不知应当如何处理后续事务,故向风泽律师团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咨询。

  【律师评析】
  公司清算并注销,意味着企业主体的消灭,因此,该企业主体的债权债务也将归于终结。正是基于此,刘先生才会提出要将自己的公司进行清算
  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公司清算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行清算,另一种则是强制清算。本案中刘先生主张的就是自主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根据前述规定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提出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自行清算中若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一)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前述规定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归本案张先生公司的情况,若在其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有新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出现,很可能公司会进入法院强制清算的程序,最终张先生还是要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或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后才能完成公司的清算程序。
  风泽律师团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提示:自行清算也不是绝对的自主,尤其是在存在债务、或有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并要求公司先行履行债权清偿义务再实施清算注销。在实践中,即使不存在债务的公司若要完成公司清算和注销程序,公司的股东往往会被要求出具对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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