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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拟上市企业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

2017-12-29

  【案例回放】
  2007年10月,盛通股份(002599)的实际控制人贾冬临去世,其所持股份主要由其配偶和两个子女继承。在贾冬临去世之前,其配偶并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担任公司职务,两个子女均未满18周岁,对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控制有限。2008年7月,盛通股份上会,尽管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针对“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问题进行了诸多解释,但最终未过会,IPO失败。在将原贾冬临配偶认定为新实际控制人,并等待36个月之后,盛通股份于2011年初重新申报材料,并于同年5月25日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成功上市。无独有偶,2016年4月,水星家纺(603365)公布了招股说明书,二度冲击IPO,然而,在水星家纺冲击IPO的关键期,其实际控制人李裕杰于2017年5月26日因意外摔伤去世,年仅57岁。由于事发突然,水星家纺又处于IPO的特殊时期,此消息一出便引发了社会公众关注。2017年8月11日,水星家纺再次发布招股书,共募集资金9.48亿,2017年9月28日,水星家纺通过证监会主板发审委审核,顺利上市。

  【律师评析】
  上述两家公司皆在IPO中遭遇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然而不同的是水星家纺成功上市,而盛通股份上市被否,在等待36个月之后才成功上市。实践中,很多拟上市企业存在盛通股份相同遭遇,IPO因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受阻。在此,广东风泽律师团资本市场律师通过分析案例总结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对企业上市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企业上市有何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由前述规定可知,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均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由于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以及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将给拟上市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IPO审核的一条红线,极有可能构成拟上市企业IPO的实质性障碍。

  二、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是否必然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实践中,不乏如水星家纺和盛通股份类似案例,水星家纺原实际控制人李裕杰离世并未被证监会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变更,顺利过会,而盛通股份却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变更,上市被否。由此可知,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并不必然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实践中需区别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
  (一)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自然人的,该自然人突然离世通常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会对上市构成实质障碍。盛通股份即为这种情况。原实际控制人贾冬临持有公司50%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然在2008年7月上会时盛通股份及保荐机构针对“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问题进行了诸多解释,但仍未能过会。主要是因为贾冬临离世导致上市主体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贾冬临的妻子之前未任职高管或董事,管理控制权亦同时发生了重大变更。
  (二)原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不一的,原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并不必然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如水星家纺的原实际控制人为李裕杰,其控股股东为水星家纺,虽然李裕杰离世后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谢秋花、李来斌、李裕陆、李裕高,但其控股股东仍为水星家纺,并未发生变更,而且水星控股的全体股东也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保持各自在水星控股的持股比例不变,因此水星控股李裕杰去世后无论是股权结构还是管理权均未发生重大变动,且未来亦将持续保持稳定。水星家纺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证监会对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质疑,成为其成功上会的一大助力。
  (三)原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共同控制的,若共同控制的实际控制人中一人出现离世情形,则虽然发生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但该变化并未导致原共同控制的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出现变化,因此,通常可以解释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构成实质障碍。
  风泽律师团资本市场律师提示:对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权的认定,不单单从持股比例角度考虑,还要考虑管理层面的控制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第三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若能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其主张将获得证监会的认可。而且,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若被证监会认定为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下列两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1)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正是根据前述规定,在原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共同控制,而其中一人离世的情况下,管理控制的稳定性成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重要的依据。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导致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发审委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发审委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的审查要点,从水星家纺的反馈问题中即可有所了解。在原实际控制人李裕杰突然离世后,证监会发审委要求水星家纺说明:(1)《招股说明书》变更实际控制人为谢秋花、李来斌、李裕陆、李裕高的原因、理由和依据;是否与2016年4月、2017年8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关于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存在实质性差异;(2)原实际控制人李裕杰去世对其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况;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水星家纺对实际控制人谢秋花、李来斌、李裕陆、李裕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从从下列方面解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1)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2)董事会及高管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3)上市以后股权结构仍能保持稳定;(4)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进一步加强李裕陆、李裕高的共同控制地位;(5)李裕杰去世对于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6)符合规定的关于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
  从前述反馈问题中可知,关于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导致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发审委审查及拟上市主体的回复均围绕以下要点展开:(1)控股股东是否发生变更;(2)董事会及高管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化;(3)发行人上市以后股权结构是否能保持稳定;(4)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控制地位;(5)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四、拟上市企业该如何应对?
  一家企业做大做强直至上市,往往需耗费经营者多年的心血和精力,其中的心酸苦累鲜为人知。上市如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企业需做诸多准备,付出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实际控制人是否会突然离世具有极大不确定性,若在IPO临门一脚”时遭遇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致IPO被否,实为可惜。因此,为防止该类意外致IPO受阻,需采取应对措施,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
  1、优化股权结构,在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时建立缓冲屏障
  通过设立控股公司持股拟上市主体股权,实际控制人通过持有控股公司股权间接控制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安排,避免自然人控股股东因继承造成上市主体股权分割,进而避免因此导致上市主体控股股东的变化,构建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时的缓冲屏障。如水星家纺最大股东为水星控股,水星控股持有水星家纺53.9%的股权,当李裕杰突然离世后,其配偶、长子对其股权的分割和继承主要通过水星控股来实现。虽李裕杰突然离世,但水星家纺的控股股东并未发生变更,仍为水星控股,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性的重大变化。水星控股作为水星家纺的控股股东,在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时作为缓冲屏障,减小甚至消除了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对企业上市造成的不利影响。
  2、未雨绸缪,实际控制人应当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
  拟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做好财富的传承规划,不单可以避免意外突发给企业的资本市场进程带来阻碍,更可以起到避免继承纠纷或因继承引发的资产分割导致家族丧失企业的控制权甚至导致经营无法持续的情形。实践中,此类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于2014年1月突然因病离世,由于李明生前未进行身故后的财富传承安排和家族企业传承规划,导致其离世后出现股权混乱、公司内部争权、业务冷清等一系列情况,并爆发了著名的“姑嫂大战”,而李明任职时提出的上市计划也遭到搁浅。
  广东风泽律师团资本市场律师建议,拟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提前做好身故后财富传承安排,咨询专业人士,结合《继承法》、《公司法》以及企业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财富传承规划和企业传承安排。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实质变更,方能实现家业常青。
  3、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减小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对企业上市影响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可在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时保持企业经营管理的稳定性,防止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对企业持续经营和盈利的不利影响。如水星家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公司长期采用现代职业经理人制度,李裕杰自2009年11月起仅保留董事长一项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结构保持稳定,未发生过重大调整。另外在李裕杰离世后,谢秋花、李来斌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强化了谢秋花、李来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保障了管理层的稳定,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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