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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审结涉“对赌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8-01-17

  1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回购原告持有的目标公司3.125%股份并支付利息。
  2015年10月22日,温州东楷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小伙伴影视公司、小伙伴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共同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东楷企业认购小伙伴影视公司3.125%股份,认购价为500万元。小伙伴影视公司、陈某共同承诺,小伙伴影视公司2016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800万元,2017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200万元、2018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即2016年至2018年三年实现净利润之和不低于4000万元。如小伙伴影视公司在上述三年中的任何一年实现净利润低于其承诺净利润的70%时,东楷企业有权要求小伙伴影视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对东楷企业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进行回购。而后,东楷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股份认购价款。
  根据2017年2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小伙伴影视公司审计报告,该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501821.46元。同年3月14日、4月21日,东楷企业分别向小伙伴影视公司、陈某发函表示,因该公司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远低于560万元,触发回购条件,要求陈某依约对东楷企业认购的股份予以现金回购。此后,陈某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2017年7月4日,东楷企业诉至温州鹿城法院,要求陈某回购股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楷企业与陈某、案外人小伙伴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对当事人之间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东楷企业以500万元受让小伙伴影视公司股份,陈某存在附条件的回购义务,上述回购义务的所附条件亦合法有效。小伙伴影视公司在2016年度净利润仅为501821.46元,远未达到约定设置的800万元利润承诺,也远低于净利润70%承诺,故东楷企业认为已触发回购条件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东楷企业价款及相应利息,回购东楷公司持有的小伙伴影视公司3.12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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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因此,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目前国内在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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