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不能马虎,有质量问题要在验收时及时提出,并对有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没有事实依据拒绝支付工程款可不行。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判决被告黄某给付原告曾某水电安装工程款22764.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找到原告曾某要求其帮忙安装水电,双方口头约定装修相关事项。期间,被告将其验收结果通过微信发给原告,要求按此清单结算。完工后,原告要求被告按清单支付相关款项,被告以安装不合格拒绝给付,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水电安装,并约定了单价。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以向原告发回电子表格清单的形式确认了工程款数目。双方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约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对于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因被告与原告进行了工程结算,原告多次找被告结账,自工程完工到本案开庭已一年有余,被告仍然没有提出工程质量鉴定,可见,被告对工程质量是认可的,如真有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被告可以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