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热点新闻

股东持股达1%至5%需上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3-12

  中国银监会9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两个配套文件,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有序开展清理规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办法施行之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对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通知明确,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规定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和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材料目录、关注重点和报告流程等,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的现象。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严格股东资质、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来源: 深圳商报

  【关键词】深圳货款纠纷律师深圳合同法律师深圳股权纠纷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广东风泽律师团,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网站:http://www.mctop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