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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公司擅用“小黄人”营销,一审被判赔偿五十万

发布时间

2018-05-21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上海公司)诉被告力某箱包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力某箱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
  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UNIVERSAL CITY STUDTOS LLC)(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是动画电影“小黄人”系列(包括《神偷奶爸》《神偷奶爸2》《小黄人大眼萌》《神偷奶爸 3》)涉及的海报、名称、标志、角色、角色形象以及设计元素等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人。环球公司将“小黄人”系列电影中的“小黄人”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环球上海公司经环球公司授权,对本案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黄人”形象在我国知名度较高,被告力某箱包公司自2015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的多款产品大量使用环球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小黄人”卡通形象,而且还在员工名片、公司官网、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使用“小黄人”卡通形象对侵权产品进行宣传。上述侵权产品的销售网络遍布线上线下,包括但不限于淘宝、京东、苏宁、广州白云机场等。涉案网店销售包含“小黄人”形象的侵权产品共2138个,销售金额达28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力某箱包公司生产、销售的“小黄人”形象产品与环球公司的“小黄人”系列电影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小黄人”形象美术作品在人物造型、服饰、身材、神态上、颜色上无明显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力某箱包公司未经环球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将涉案美术作品在公司的网店、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用于包类产品上并销售,侵犯了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力某箱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包装物和模具;被告力某箱包公司向原告环球上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驳回原告环球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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