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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搭建彩钢棚坠伤,定作人选任过失担责

发布时间

2018-06-13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以承揽合同的定做人选任承揽人存在过失为由,判决定作人赔偿在彩钢棚制作过程中受伤的承揽人各项经济损失42 000余元。
  2017年7月23日,李某与王某签订《彩钢棚承包合同》,约定由王某为李某在永川区某镇承包的果园搭建彩钢棚,王某负责自有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工作,并且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与损失。
  2017年8月1日16时许,王某在施工中不慎从离地面约6米高的彩钢棚上摔下受伤,其立即被送往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28天。2017年8月29日,王某出院伤情诊断为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等。2018年1月,经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评定,王某因右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分别被评定为伤残九级、伤残十级。
  本案庭审查明,王某并无制作、安装彩钢棚的资质,且其在施工工程中未佩戴安全帽、防护绳,李某及其家人曾多次提醒其注意安全。另查明,王某因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2 394.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造成自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虽在王某施工过程中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但其在选任承揽人时未注意审查承揽人的资质,具有选任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上,判决李某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42 359.22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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