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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男子购买豪车提车不成诉至法院却被驳回

发布时间

2018-06-14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能够买上心仪的“豪车”,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可支付了购车订金却迟迟提不到车,却令人糟心了。可更糟心的事是到法院去起诉,还被驳回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刘某诉江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刘某诉称: 2016年2月15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在南昌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销售保时捷汽车一辆,于2017年1月6日之前交货,价款875800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75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合同定金375800元。到提货日原告找被告要求提货,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且不退还原告的定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车销售合同》,不仅对合同价款、定金、提货期限、签订地点均作了明确约定,同时还对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也作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交合同签约地仲裁机构解决。根据该合同约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遂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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