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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二手电脑拒付款,卖方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18-08-03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朱某向原告古某购买二手电脑,古某依约向朱某提供了电脑,朱某向古某出具了欠条后久拖未还。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原告古某货款7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9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朱某向原告古某购买二手电脑,古某依约向朱某提供了电脑。朱某于2017年1月2日向古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古某电脑款项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于2017年2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朱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被告尚欠原告78000元货款未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上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在付款期限届至后一直占有该资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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