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热点新闻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岂能无边界

发布时间

2019-06-12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不像个人征信是基于商事主体对信用的需求自发组织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动力,来自政府和公权力的推动。”关注社会信用建设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近期正在思考如何将其纳入法治之道。
  自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来,各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同雨后春笋。社会信用不同于征信,不过实践中却有泛化趋势,二者相互混淆也带来一系列难题。有业内人士就称,“目前大数据征信一哄而上的现象,与当年的第三方支付类似。”
  社会信用建设则更是“一哄而上”。与奖惩挂钩的个人信用分是目前各地颇为重视的信用建设形式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约20个城市推出了类似的市民信用评价产品,如苏州的“桂花分”、宿迁的“西楚分”、杭州的“钱江分”、威海的“海贝分”、厦门的“白鹭分”等,另外,还有多个城市打算推出个人信用分。
  个人信用分用处何在?由政府部门归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计算得出,应用于金融、公共服务、行政服务等多种场景。比如,2019年3月杭州地铁新规规定,逃票三次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2018年10月,北京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违者除了处以高额罚款,还将由市工商局把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和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实现联合惩戒。(参见《社会信用分遍地开花 谁在滥用谁受伤害?》)
  在沈岿看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以期减少此类行为是重要目标之一。更重要的是,这场由政府推动的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通过“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使得一些商业巨头,基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考虑,深度参与其中。
  “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上是一种制度信用,以区别与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人格信用。”沈岿提醒,制度信用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其功效只能在一定界限内发挥,而不能被盲目想象和放大。另一方面,有效也必须在合法框架内才是可接受的。
  所以,有效性和正当性将直接考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败。沈岿将失信惩戒机制与中国古代的“黥刑”、“刺字”相类比,除了区别对待、受到更多限制以外,还能起到令人羞耻的作用。
  不过,“制度信用并不能完整体现主体品行,信用瑕疵不易修复,还存在评判方法是否合理的难题,再加上,制度信用也完全有可能被滥用。”所以,沈岿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难以逾越的有效边界,不应该被寄予过高的期待,不应以为只要按照现有政策,持续努力建设,定能极大地提高全社会诚信守法水准。
  尤其当制度信用被扩展适用于众多领域,如何保证评判方法的合理性,更是难上加难。沈岿以睢宁县大众信用评价体系为例,“去福利院献爱心”是一个加分项,可受到加分的公务员与普通民众的人数比为 20:1,因为普通民众缺乏加分的渠道和能力。
  信用评级被滥用的可能也不是没有。沈岿说,如果只有行政机关有权提供评级,那么,被评级的主体就有可能用尽全力疏通关系,让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评级机构不进行负面信用评级或进行虚高的正面信用评级。如果面临信用评级的企业恰恰又是当地的财税支柱企业,恐怕就会不可避免加入更多的利益考量。
  社会信用建设应避免陷入“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必须随时审视相关举措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比如各地信用建设中处处可见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说法,沈岿提醒,什么是“失信”,“处处”的范围有多大,以及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其实并没有明确所指,也并不是具有确定意涵的法律原则,然而,由于不断被提及,俨然有成为一项重要原则或重要指令的架势。
  在沈岿看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还隐含了“惩戒无边界”之意,涉嫌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上位法依据也必须尽快解决,沈岿介绍,由于失信惩戒制度多数是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创设,所以,相关惩戒是否违背依法行政原则,是当前亟待解释清楚的棘手难题之一。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必须受立法的约束,而非“法不禁止即自由”。
  另外,沈岿也指出,当前纷乱的失信惩戒设计,有的无疑把失信做扩大化理解,违法、违约、违纪、违反道德的行为,都作为失信对待,并把失信人列入失信名单而公开,以示惩戒。这一做法涉嫌违背尊重保障人权原则,尤其是牵扯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把交通违法行为或没有尽到赡养、抚养义务等都归为失信行为,且公之于众,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行为人的名誉污损,因为有这些行为的人并不见得是完全没有信用的。”
  “以失信惩戒制度建构‘完人社会’,无疑是一种奢望。”沈岿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不是建立一个尽善尽美的诚信社会、完人社会,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是应该定位于减少一些重要领域重大违法事件,或者减少较为严重的失信行为。而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针对的失信行为不应做扩大化理解和界定,更不能将“违法”与“失信”完全等同。
  沈岿认为,要坚决摒弃“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导向。“这一通俗修辞或许可以作为一种比喻性描述,但不应作为一项倡导的政策。否则,会让失信联合惩戒失去应有边界,进而与尊重人权保障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比例原则等相抵触。”
  沈岿提醒,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政策的重新定位,缺少更高的原则加以约束,那么,未来很可能只会披上华丽的形式合法外衣,而实质上很难达到良法善治。
  这并非沈岿第一次反思社会信用建设过程中的法治之道。早在十年前,他就曾撰文指出,“在流动的、陌生人的工商业社会,诚信的维系离不开作为达摩克利斯之剑的信用惩戒,但它也不能变成漫天飞舞的剑雨。”
  因为沈岿担心,“若不能从根本上治理权力(不仅仅限于政府权力)寻租的现象,那么,无论是政府手掌诚信记录,还是征信机构、征信公司或行业协会握有诚信档案,又有谁会相信他们不会被金钱或人情所俘虏呢?”
  十年后的2019,问题恐怕依旧待解。

  【关键词】深圳法律深圳股权律师货款纠纷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申茵、潘晶律师团,或是了解申茵、潘晶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申茵、潘晶律师团网站:http://www.mctop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