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范某与候某系邻居,范某与女友分手后,女友又与候某恋爱,为此范某时常怀恨在心。某日傍晚范某纠集朋友共4人将下班回家的候某截住殴打,同时威胁候某将身上的钱拿出来,当场抢走现金人民币660元。后深圳公安机关将范某等抓获归案,以
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以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马成律师在侦查期间接受范某亲属委托,依法会见了范某,并仔细查阅了该案有关证据材料。马律师分析,范某犯罪事实比较清楚,其本人也已供认不讳,只能考虑作罪轻辩护。结合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根据刑法关于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意见的规定》,范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抢劫罪比寻衅滋事罪量刑要重得多,抢劫罪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寻衅滋事罪最重判五年,以寻衅滋事罪辩护将更有利于获得较轻的刑罚。经过委托人及其亲属同意,决定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
【审理结果】
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马律师的辩护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获得较轻的刑罚处罚,得到了委托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经济犯罪律师网 http://www.szsy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