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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司机拨打120并静候现场,构成自首吗?

发布时间

2014-09-16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巩先生驾驶他人吊车行驶至某工地路段时,在吊车调头过程中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宁小姐刮倒,随后吊车右侧车轮碾压过其身体,致宁小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巩先生主动拨打120救人,听闻围观群众已拨打110报警便站在原地等候民警抓捕,民警到达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全过程。
  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宁小姐系交通事故致多脏器破裂死亡。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巩先生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宁小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巩先生家属及车主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0元。


  【意见分歧】
  本案被告人巩先生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被告人听到有人打110报警后,一直等候公安干警到来而未亲自报警是否构成自首,审理中形成了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巩先生的行为构成自首,理由是巩先生肇事后并没有离开肇事现场,也知道围观群众已打电话报警,民警对其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应认定为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而本案被告人巩先生虽未离开肇事现场,但也没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也未报警,故不应认定为自首。


  【律师点评】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上述可知,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自首的本意是规劝犯罪分子作案后不逃避法律追究,并给犯罪分子一定的减轻处罚机会,使之能够主动投案,以便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被告人巩先生虽未主动打电话报警,但在交通肇事后能够主动拨打120,并听到围观群众打110电话报警后留守现场。按照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巩先生完全有机会逃离现场,但始终没有离开,公安机关民警赶到后,其在现场主动交代了交通肇事的全部经过,故巩先生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由此可知,被告人巩先生的行为也符合上述《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
  综上,应认定被告人巩先生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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