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代理梁某贩卖毒品案,成功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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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失恋后情绪低落,经常与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来往。有一次,梁某经不住朋友的怂恿,吸食了冰毒。因梁某收入低,平时只是偶尔到朋友处吸上一回,过一过瘾,“好心”的朋友亦不收取费用。某日,两人在过瘾时,其朋友接到要货电话,遂让梁某代跑一趟,并把毒资带回。梁某将货送到,收取毒资转身欲走时,被埋伏的警察当场抓获。经检测,该“货品”系甲基苯丙胺,净重6.44克。梁某随后带警察前去抓捕“朋友”时,“朋友”逃之夭夭。
【审理经过】
庭审中,马成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梁某在本案中处于被支配地位,仅实施了帮助运输行为,未获得任何利益,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2、梁某系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3、梁某到案后,交代了“朋友”的藏匿地点和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有重大立功表现;4、毒品未流入社会,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综上,辩护人认为,吴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很小,有明显的立功和悔罪表现、又属初犯、偶犯,在量刑时,恳请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并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吴某减轻,甚至免于处罚。
【判决结果】
法庭最终采纳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梁某减轻处罚,仅判决梁某一年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此次抓捕之所以能够顺利抓获梁某,是因为公安机关采取了颇受争议“特情”侦查手段。本案公安机关控制吸毒人员后,便利用其为诱饵(俗称“特情”),来抓捕前来交易的贩毒成员。这种“利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又称“钓鱼执法”,或者叫“犯罪引诱”。一般情况下,侦查只能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是证实和查获犯罪,而不是在侦查中制造犯罪。在贩毒、受贿等犯罪行为中,公安机关采取这种侦查技巧,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应该予以肯定的,但如果行为人本无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
梁某平时只是偶尔吸毒,从未参与过贩毒活动,也无贩毒的犯罪故意。因此,对于他这种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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