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送“毒快递”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or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下是由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A快递公司承揽全国快件业务,在某次快递员送货过程中,因发生化学品泄漏,造成其他快件受污染,导致9名收件人中毒入院治疗。经查,发生泄漏的快件寄件人是B化工厂。B化工厂明知是危险化学品,仍然为节省运费,选择以快递方式邮寄危险品。
【意见分歧】
对于B化工厂通过快递邮寄危险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化工厂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理由为危险物品肇事罪并不要求“故意”,B化工厂的寄件行为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对本案中造成的危害结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且该行为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 B化工厂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B化工厂作为专业的化学品生产单位,明知此种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泄露,进而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但仍采用快递方式邮寄危险品,造成其他快件污染而导致9人中毒受伤,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评析】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B化工厂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这些危险化学品是为了节省运费,获取更高的利润,其寄件行为不是为了将某个不特定的人毒死,不构成直接故意;也并不存在明知要毒死人,而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也不构成间接故意。综上B化工厂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刑法第136条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表现为过失,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该行为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了重大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结合本案,B化工厂的寄件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其行为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且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并导致其他快件被污染而造成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行为和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B化工厂的寄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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