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8日晚,东安县发生一起盗窃案。37岁的曾某将一居民住宅内的窗户破坏,入室窃得被害人置于卧室的笔记本电脑及手机各一部,并将赃物在路边转卖获得价款400元。10月6日,犯罪嫌疑人曾某被警方抓获,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被羁押后曾某万分后悔一夜白头,但世间从无后悔药,其犯罪虽情有可原,但仍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10月16日,曾某被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分析】
本案中曾某落魄无业,一心为子圆武术梦,进而想到以行窃手段化解经济窘迫现状,终至案发被捕。曾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若其所述属实,当以盗窃罪定罪。知名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综合本案情况就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曾某的量刑作如下分析:
首先,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某从被害人住宅外破窗入室窃得财物,而后街边销赃,其私自占有及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显然违背财产所有人意志,已侵犯了被害人对自己财物享有的所有权,故曾某构成盗窃罪的客体要件已成就。
第二,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马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嫌疑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所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的情形。曾某非法侵入被害者住宅,同时侵害了其财产权及住宅安全权。在中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中,家是避风港湾,那里应是最安全最可靠的地方,而在住所发生的入户犯罪,极易让受害者陷入恐慌之中,致使人们对社会安全和对法律的权威丧失信心;其次,公民的住宅通常都具有较好的封闭性,行为人作案被发现后将难以逃脱,一旦被堵在现场,往往选择铤而走险,以暴力手段强取赃物以期全身而退。而现实生活中因入户盗窃而转化为抢劫、故意杀人的案件时有发生,恶化了治安,对社会安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对于一些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需要刑法的严厉打击。
第三,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案37岁的曾某符合盗窃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第四,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
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之财物。其次,对盗窃后果的预见。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且主动地去追求。本案嫌疑人曾某虽主观动机是出于想筹钱圆儿子上学梦,但作为一个能正确认知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某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且从其盗得赃物后在路边转卖脱手可以看出,行为人对窃得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曾某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第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本案曾某若最终被定以盗窃罪,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纵观本案,犯罪嫌疑人境遇坎坷但却爱子心切,盗窃出狱两月筹集儿子学费无果之际铤而走险,落得个再次被捕一夜愁白头的境遇。虽说值得同情,但任何存着侥幸投机心理意图通过违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日之因必种下明日之果!唯有勤劳努力方能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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