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2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案例

冒充警察抓赌强搜现金的行为认定

发布时间

2014-12-12
【案情简介】
  无业男子黄某,发现有人在赌钱,便携带捡到的刑警工作证封皮乘车前往该赌场,黄某进去后,问参与赌钱的赵某、张某、陈某是否认识他,在场的人均表示不认识。黄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刑警工作证封皮向在场的人晃了一下说:“我是公安局的,你们赌博跟我到公安局处理一下。” 赵某、张某、陈某都说是在“斗地主”,又不是大赌博。黄某说”大小都是在赌博”,便强行从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三个人身上搜出人民币共计4000余元后,假装做完笔录并让三人听候公安局处理便离开。

  【意见分歧】
  对于黄某冒充警察抓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抓赌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威胁,使他们处于不能、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中,然后从受害人身上强行搜走人民币2000余元据为己有,符合抢劫罪的犯罪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应定为招摇撞骗罪。理由是黄某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抓住受害人赌博害怕被处理的心理,弄虚作假使用假证件冒充警察,虽有搜身的情节,但嫌疑人占有财物主要是因为受害人出于对警察的身份不敢反抗的心理。这种不敢反抗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而导致的不敢反抗有明显区别,因此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要件,构成招摇撞骗罪。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黄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显著特征是“”,后者的显著特征是“”。抢劫罪的主要手段特征是暴力和暴力威胁。
  本案中黄某虽然对受害人有搜身的行为,但是以警察的面目出现的,这种警察的身份使赌博者处于害怕的心理而不敢反抗,这种心理不是来自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威胁,而是因害怕被处理,是违法人员对人民警察的一种畏惧。犯罪嫌疑人以警察的身份使受害人不敢反抗、目的是使自己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也放弃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故对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经济犯罪律师网 http://www.szsy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