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2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案例

盗窃数额巨大,马成律师成功辩护获最轻处罚

发布时间

2015-01-06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8日凌晨4时许,当被告人李某途径本市罗湖区春风路高架桥下,见被害人田某汽车停靠在该处,趴在汽车的方向盘上睡觉。便上前打开车门盗走被害人田某车上的女式挎包一个(内有诺基亚n81手机一部、现金2000多元及其他财务)、手表一块(有PIAGET字样),眼镜、钢笔及被害人田某身上戴着的手表一块、耳环一对。事后,被告人李某将盗得的两块手表销赃,得赃款2.33万元人民币。2008年5月30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并缴获被盗手表一块(有PIAGET字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诺基亚N8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70元)、耳环一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0元)、女式挎包(经鉴定人民币12300元)、眼镜两付(POLO牌及MASAKI牌,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770元)、钢笔一支(万宝龙大班系列14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90元)等物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8月6日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检察院的指控涉案金额已达刑法规定之“数额巨大”,在量刑上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马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会见了被告人,在通览卷宗,认真研究案情后,作出了罪轻的辩护策略,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李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
  2、李某积极检举揭发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收回赃物;
  3、关于盗窃金额的认定,假冒伪劣产品的“价值”不能计入在内;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动全部退还赃款赃物,也已多次向被害人赔礼盗窃;
  5、被告人家庭十分困难,其盗窃的目的为了筹集医疗费,恳请法院从办案的社会效果角度考虑,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某从轻处罚,仅判决李某量刑幅度内最低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李某及其家属对马律师工作成果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经济犯罪律师网 http://www.szsy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