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小偷发生打斗致其死亡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案件简介】
2010年十月的一天深夜,牛某翻墙跳入陈某的家中伺机盗窃,陈某听到动静后起床,牛某为逃跑遂与陈某发生厮打。这时,陈某的妻子任某被惊醒后起床,见状便前来帮助陈某捉牛某,因两人正在厮打,于是操起家中的一把尖刀对准牛某就是一刀。牛某受伤后奋力挣脱而逃走,当晚因为伤势过重死亡。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任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本案当中,牛某进入任某家是为实施盗窃行为,并在逃跑过程当中与陈某发生厮打,任某为维护陈某及自己家的权益不受到侵犯而将牛某刺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当中,牛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准备逃逸,在抗拒抓捕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与陈某打斗,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牛某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任某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任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为过失致人死亡。本案当中,任某针对牛某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牛某死亡的重大损害,其应对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致牛某死亡的故意,属过于自信的过失。
【律师点评】
马律师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本案当中,陈某在发现牛某实施盗窃时,为抓获牛某与牛某厮打,陈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转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该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该条的目的条件。牛某为抗拒抓捕而与陈某厮打,这时牛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当中,牛某入室盗窃后抗拒陈某抓捕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任某为制止牛某的暴力行为,采用尖刀刺伤牛某的方式,目的是为了将牛某抓获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牛某死亡的后果,但任某的行为对照上述规定属特殊正当防卫,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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