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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分析:伪造结婚证变卖女友房屋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

2015-01-16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章某(女)为恋人关系,被害人章某以个人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一套商品房,至2011年将该房屋贷款还清。2012年黄某向章某提出,想借用其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抵押贷款,章某将购房合同书及相关票据交给黄某。被告人在多次贷款未果后,遂产生变卖该房屋的想法。其在被害人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与章某的结婚证、章某的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认购人变更为其本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房管所办理了共有人为黄某和章某的房产证,后被告人黄某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林某。章某偶然机会发现林某正在装修此房屋,遂知道黄某将此房屋出售给林某。于是章某报案,黄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被告人黄某应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产生变卖该房屋的想法,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结婚证、授权委托书将房屋过户出售,属采取了秘密手段。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黄某为达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向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隐瞒其与章某不是夫妻的事实,且向工作人员提供其伪造的结婚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骗取了工作人员的信任,最终将房屋过户出售。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是黄某伪造结婚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观点,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黄某通过伪造与章某的结婚证、章某的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等手段,虚构与章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及章某办理房屋过户的授权委托的事实,使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进而黄某能够顺利将该房屋变卖并过户给林某,致使章某财产遭受损失。黄某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成立诈骗罪
  2、本案为典型的“三角诈骗”,受骗者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但被害人则为遭受财产损失的章某。虽然黄某是在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材料将房屋过户出错,但是不能将该行为评价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黄某通过诈骗手段,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管所产生了黄某与章某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要变卖自己的房屋的错误认识,并借助房管所依法变更登记的权限,达到变卖房屋的目的,使章某蒙受损失。由此可判定黄某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
  3、黄某伪造结婚证的行为虽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该行为与黄某变卖该房屋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刑法理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因此本案宜定为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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