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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收受财物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

2015-01-19
 

【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派出所所长,上任后,李某因其儿子抢劫入狱有求于他, 王某就对李某说:“你给点好处,我就帮你”,事实上王某明知自己的职权是没有办法帮到李某的,只是最近玩牌输了钱手头有点紧,想弄点钱花。但李某信以为真,马上就送了10万元人民币给他做辛苦费。事后,王某告诉李某事情没有办成。

   【分歧意见】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为,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承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并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本案中,王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采取索贿的行为,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只是一种虚假承诺。从理论上讲,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收受他人财物应分为四种情况: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并没有给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定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首先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然后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使他人信以为真,自愿地送钱给行为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再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又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行为应定受贿罪。
  3、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承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4、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最后实现了为他人谋利的承诺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应根据其具体的手段另行定罪。
  结合本案,王某明知自己没有职务便利条件,主观上也没有为李某谋利益的想法,只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目的,其行为应定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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