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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机场重大交通事故案”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

2015-03-13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日,深圳市宝安机场T3国际航站楼门口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奔驰轿车失控撞倒多名行人,肇事司机杨某现年24岁,女性,取得驾照3年。截至目前,共导致23人受伤,9人死亡,其中有5人是在事故现场就身亡,包括女司机在内的其他4人在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警方的初步调查显示,酿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仅是一名不甚熟练的司机的紧张情绪。据杨某的男友吴某反映,当时,杨某驾车行至该拐弯处时,因后方车辆连续鸣笛,造成她高度紧张,不慎失控撞向右侧护栏,并贴着护栏又行驶了一段距离,撞上了路边的人群。而交警查明,肇事车辆牌号为粤BA495Q,初次登记在2012年7月16日,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据了解,事发位置为高架桥连接机场出发大厅约50米处,经常有人从出发大厅逆行进入并无人行通道的高架桥上,并在此观看飞机起降,所以才酿成这次惨剧。(素材来源于3月2日中国广播网)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刑辩团队马成律师就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就责任角度而言,可能会涉及以下责任主体:1、肇事司机。刑事责任方面:若行为人主观方面为过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为全部或主要责任,肇事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若行为人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撞死撞伤多人,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民事责任方面:肇事司机不慎驾驶的行为与多人死伤的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应对伤者及死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事故地点行人。事故地点为机场高架桥,该路段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行人在此停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结合目前司法实践,行人可能会承担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3、机场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据报道,由于事故地点地势较高、视野开阔,T3航站楼投入使用后,该地便变身为“观景平台”。深圳机场在事发后表示:“航站楼启用后,机场每天安排巡逻人员,对在离港高架上看飞机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驱离” 。但事实证明,机场的上述做法收效甚微,对存在如此明显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例如张贴明显禁止停留的标示等,机场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难辞其咎。4、后方连续鸣笛车辆。据肇事司机男友吴某反映,杨某驾驶车辆行至事故地点时,因后方车辆连续鸣笛,造成她高度紧张,才不慎失控。若吴某所述情况属实,首先应查明该路段是否禁止鸣笛,其次要分析后方车辆连续鸣笛与此次事故的造成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后方车辆应根据过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肇事司机杨某已死亡,关于赔偿方面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若肇事司机与车主为同一人,则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若肇事司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媒体所披露的资料中并未提及杨某是否为车主,若不是,应查明车主是否存在过错。2、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向赔偿权利人进行赔付,若车主购买了商业险,保险公司还须在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付。对于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肇事司机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同于普通案件,肇事司机已经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杨某遗产时,依法须同时承担其应负的债务,但是以遗产范围为限。若遗产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3、截至目前,本案已导致23人受伤,9人死亡,伤亡人数众多,肇事司机将面临巨额赔偿金,其个人财产可能面临无法足额赔付的现实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赔偿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暂时无力支付赔偿时,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时再恢复执行。然而本案民事赔偿的被执行人已经死亡,可供执行的赔偿金仅限于个人遗产,这可能会成为日后受害者须面对的残酷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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