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东墙补西墙,侵吞新收货款还旧债构成何罪?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单位某鸿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托运代收款业务过程中,公司负责人王某、彭某明知公司经营亏损,仍与商户继续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在收取代收款后,偿还公司债务,又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商户。至案发时,累计拖欠258名商户代收款1836219元并无力返还。经查,被告单位某鸿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出资额 为5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出资额为49%,任公司监事。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的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彭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鸿有限责任公司收取代收款是合法行为,某鸿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挪用被害人的货款并无法归还,符合侵占罪的规定。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单位某鸿有限责任公司应定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鸿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2011年1月26日公司货车发生火灾,造成公司损失180万元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其隐瞒受损情况,仍与商户继续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获得代收款后,明知是商户的货款,却用于公司经营(买货车及支付人员工资、场地费等)和个人挥霍,致使所欠商户的货款越来越多,至案发时,已累计拖欠货款1836219元。
从表面上看,某鸿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和客户签订代收款协议,“合法”地代管了客户的代收款,后因挪用不能返还,好像更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但应看到,2011年1月26日后某鸿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与商户签订货物运输及代收款合同时已无履约能力,之后经营不善,更无履约能力,却依然蒙蔽商户,占有商户的货款,迫于商户的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冲抵前一合同的债务。以后又用相同手法循环补缺,订立一连串假合同,使自己始终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他人财物,是一种典型的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拆东墙补西墙”表面上看行为人似乎是履行了合同,但实质上并非履行行为,而只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另外,某鸿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亏损,却仍然拿商户的货款用来分红、购买轿车,“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通过以上综合分析,故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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