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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获不具刑事责任的同案犯,构成立功吗?

发布时间

2015-04-29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6日凌晨两点,刚满16周岁的被告人贝某伙同15周岁的舒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某名牌鞋店实施盗窃,贝某负责望风,舒某钻窗入室窃取现金52000元。在舒某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巡逻警察见贝某在他人店前贼眉鼠眼张望,便上前盘问,贝某没回答几句便被吓得拔腿就跑,舒某听到声响跳窗逃走,贝某随后被拘留到案。第三天,警方在舒某的协助下抓获了同案犯舒某。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就被告人贝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立功。理由是构成立功的表现之一是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此处并未要求该嫌疑人必须构成犯罪,即只要实施这一协助行为,帮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即可构成立功。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立功。理由是同案犯舒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公安也未不会对其作刑事案件处理,既然该行为不构成犯罪,那就不符合立功情节。

  【律师点评】
  深圳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认定协助抓获不具有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可知,此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意思是抓获之人具有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仍可认定协助行为人构成立功,主要精神重在鼓励他人立功。另外,不具刑事责任的人虽然不属于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但是其实施行为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外在形式均与免予追究责任的行为并无不同,因此认定贝某构成立功符合司法解释精神。
  2、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意味着该嫌疑人必须被定罪量刑。对于立功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包括同案犯)纳入其中。从该条文的具体内容来看,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的人为犯罪嫌疑人,定性为犯罪嫌疑,而非是罪犯。该嫌疑人并非以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为标准,即被告人只要实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那么就可认定被告人的协助行为构成立功。
  3、认定立功符合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我国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 不仅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而且更为了有利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分子并使其尽早受到惩治,有效地预防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贝某实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案犯舒某,不仅是其悔过的表现,更重要的是有利查清犯罪事实,预防舒某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并将其绳之以法。因此,认定贝某构成立功,符合立法原意,方便司法实务操作,更重要的是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主动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分子早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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