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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人萧某涉嫌走私文物案,马成律师介入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5-05-08

【案情简介】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4日,被告人萧某将其在深圳采购的文物等古旧物品运到A货代公司,委托该司经理戴某将货物代理出口马来西亚。戴某对被告人的货物检查后分装于编号为MN34、MN35、MN36、MN37四个箱子,并以每公斤3元马来西亚币的价格收取被告人萧某的代理费。后该批货物又由戴某转手他人代理,于2012年9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012年9月8日蛇口海关在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文物一批,后经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在被告人萧某托运的MN35、MN36、MN37三个箱子中查出属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18件,其中馆藏二级文物2件、馆藏三级文物4件。
  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了物证、书证、海关检查记录表、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鉴定证书、证人证言及辩认记录等相关证据,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萧某犯走私文物罪,要求依法惩处。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被告人是否明知所托运的货物中有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2、涉案查获文物的种类和等级。


  【律师辩护】
  被告人萧某系马来西亚华人,其父母在其被拘留后从马来西亚赴中国,通过在网上搜索中国刑事辩护大律师,点击进入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经在线及电话咨询值班律师后,成功预约了团队领导人马成律师,到所当面咨询并委托马律师担任被告人萧某的辩护人。马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慎重拟定辩护方案,法庭上旗帜鲜明地指出:
  (一)被告人并不“明知”所托运的货物中有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被告人萧某系马来西亚华人,其出生至今均居住在马来西亚,之后因做茶叶和工艺品生意,才偶尔来到中国。对中国有关文物的常识和认识十分有限,被告人不是专门经营文物人士,更不是文物专家,没有鉴定文物的相关知识和能力。结合案件其它已查明事实,如被告人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来托寄货物,货物价钱低廉,亦没经过特殊的包装或刻意掩饰,且被告人在事发后亲身前来大陆了解情况,这些充分说明被告人实际上是把文物当成工艺品进行了托寄。被告人萧某无走私文物的主观故意,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虽然法院最终根据其他证据而未采纳此点辩护意见,并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走私文物罪。但上述情节的指出,为法院最终做出酌定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二)涉案查获文物的种类和等级必须依法鉴定,只有得出科学、真实、合法的鉴定意见才能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1、鉴定意见形式违法,无鉴定依据和理由,缺乏严谨性。
  由国家文物局作出的鉴定意见形式违法,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没有鉴定结果得出的依据和理由说明,缺乏应有的严谨和规范。同时,前后三次涉案文物的鉴定意见中,对涉案文物的等级鉴定敷衍随意,没有严格依照科学的鉴定标准进行判断,“二级”与“三级”一字之差,但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却是天壤之别、云泥之分。
  2、涉案文物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涉案文物虽经三次鉴定,但均由侦查机关经办委托,特别法庭审理阶段,在之前鉴定意见明显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第三次复核鉴定仍交由控方指定原侦查机关出面委托鉴定,程序明显错误,操作严重不公,结果导致本应是科学严谨的由国家文物局作出的鉴定意见形式严重违法,内容更加离谱。鉴定程序的违法和鉴定意见的离奇,令人不得不质疑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和真实性。
  3、鉴定人不依法出庭,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依法质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质证鉴定意见时,鉴定人员并未到庭宣读其鉴定意见,致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能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无法向其发问,无法与之质证、质询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从鉴定人处获知其作出鉴定意见的理由和根据,致使质证程序形同虚设,对被告人严重不公,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
  综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鉴定意见存疑的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中载明:“被告人萧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书,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经查,该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并由此作出了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判决。因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书形式违法,且内容与之前鉴定意见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被查获货物中包括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18件,其中馆藏三级文物5件,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有较大出入。


  【实习律师旁听马律师开庭感想】
  纵观本案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工作的进展,马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细致的工作风格,令人由衷钦佩。特别在庭审中,马律师清晰的辩护思路,稳重且有技巧的质证环环相扣,令人防不胜防,其不卑不亢、敢于较真的敬业态度,最终为被告人赢得了满意合理的判决结果。自由可贵,尊严无价!刑辩律师的些微思路改变或方案推进都可能对案件、对被告人产生极深远影响。通过本次配合马律师办案并参与此案的庭审,我明白了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有专业的法学理论,过硬的实操经验,更应严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态度,敏思明辩,慎言笃行,缺一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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