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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某涉嫌行贿罪,2015年5月18日马成律师团会见

发布时间

2015-05-27

【案情简介】
  李某2011年7月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让姐姐李大某找其在公安系统工作的老同学刁某帮忙。刁某称可以想办法为其办理假立功减刑,但需支付好处费70万元,之后刁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反规定,采用私自传递纸条或让李氏姐妹直接通话等手段获取李大某信任,后李大某决定筹款为妹妹购买立功线索,并于2011年8月将70万元人民币交给刁某。
  2011年7月-9月期间,刁某先后向李某提供了三条假立功线索,李某按照刁某提供的线索及要求先后写出三份检举信,并通过管教转交至刁某指定的看守所某领导,看守所某领导在收到检举信后按照约定,将其中二条线索分别转交对应派出所。此后派出所根据上述两封检举信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刘某、陈某分别抓获。此后派出所就上述案件相继出具相关说明材料作为李某检举立功的证据材料给刁某的朋友魏某(另案处理),魏某便移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帮助李某减刑。
  2012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大某得知结果后要求刁某退还其支付的70万元,刁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案发前李大某经检察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5年5月11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大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其系向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自首,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处李大某有期徒刑7年。


  【律师会见】
  2015年5月18日,马成律师到宝安看守所会见李大某,向其介绍了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标准化、流程化的有效辩护流程,并详细沟通上诉思路及后期的辩护方案,李大某对马律师之观点非常认可,当场签署了相关授权,委托马律师为其二审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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