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2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案例

马成律师介入裘甲诈骗案,二审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

2015-07-10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份,受害人裘乙(系裘甲亲叔叔)从刘某和李某处承接两块地皮,建私人住宅。被告人裘甲称可以办理《施工通知书》,但要求收取一定的活动费用,双方约定事成之后支付被告人裘甲362000元人民币,随后,裘乙分两次将62000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告人裘甲。2009年10月份,被告人裘甲将两份《施工通知书》交给裘乙,之后裘乙开始施工建房,并向被告人裘甲支付了余款三十万元。2010年4月份,龙岗街道查违办认定裘乙的建筑工地属于违法建筑。经相关部门鉴定,裘乙办理的两张《施工通知书》属伪造。经报案,2010年8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裘甲抓获。2011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裘甲的家属向裘乙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裘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裘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62000元,并返还受害人裘乙。

 

【律师辩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裘甲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四处求援无着几近绝望,后经朋友介绍,了解到马成律师团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侵犯财产罪案件,且团队首席大律师马成律师系大成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所内刑事诉讼部主任,刑辩经验丰富,通过面谈咨询后决定委托马成律师担任裘甲涉嫌诈骗案二审辩护人。
  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大量查阅并仔细研究卷宗材料,团队多次开会讨论辩护方案,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提出以下二审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裘甲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
  根据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卷宗材料、被告人裘甲多次供述、裘乙提交的笔记本复印件书证、裘甲提交的三份书证等多份材料足以证明,裘甲系裘乙施工建房的合伙人。其主观上并无骗取并非法占有裘乙钱财的故意,其也是本案受害者之一。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裘甲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
  (一)裘甲虽然收受了裘乙的362000元,但其目的系找江某育、黄某办理《施工通知书》,而不是将财物占为己有。现有银行流水证据足以证明,裘甲的确将该笔362000元资金分多次支付给江某育和黄某。
  (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两份《施工通知书》是江某育和黄某办理,裘甲全程并无参与,也并不知道该两份《施工通知书》为假。
  (三)裘乙的陈述,结合前面证据所证实的情况看,存在诸多虚假陈述,如二人在涉案违建项目上的关系、取得《施工通知书》时的情况等,故难以据此认定本案事实。
  (四)一审法院据以认定裘甲诈骗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甲涉嫌诈骗罪的证据来看,仅仅证明两本《施工通知书》是虚假的,被告人裘甲收到了裘乙人民币362000元这两个事实,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裘甲构成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裘甲无罪。

  【二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马成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裘甲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经济犯罪律师网 http://www.szsy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